租房合同偏袒房东 基本都是、房主说了算、?
渝房在线  2006-8-24 11:13:00 原作者:   原出处:

    读者李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,通过“我爱我家”租房,发现其《房屋承租委托书》(以下简称《委托书》)上关于订金的条款明显偏袒出租方,《委托书》上写明:如租房人违约,订金作为违约代价不再返还;而如果房主毁约,只需要返还订金,没有其他惩罚措施。   

    记者对此展开调查,发现租房订金的“不平等条约”并非“我爱我家”的个别现象,而在整个北京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。

    消费者:同是违约,待遇不同

    李先生通过“我爱我家”看中一套房,因为不能马上入住,因此先交了订金,约好一周后再签正式合同。交订金时,“我爱我家”让李先生签订了一份《房屋承租委托书》。因为“我爱我家”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中口碑较好,李先生没有细看就在《委托书》上签了字。后来他再仔细检查《委托书》,就看出了蹊跷。《委托书》上“房屋成交确认”一栏写着:签订本确认书时,承租方向出租方交纳订金人民币500元整……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,已收订金不予退还;因出租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,应向承租方退还全部订金。

    这一内容让李先生十分不解:“如果因为房东(出租方)临时变卦,不愿意把房子租给我,他只用退还给我500元订金,相当于对他的违约没有任何惩罚———这公平吗?”

    北京房屋租赁市场:基本都是“房主说了算”?

    记者随后走访了链家、中大恒基、21世纪不动产等多家大规模房地产中介机构。结果发现,除21世纪不动产之外,没有一家在订金问题上对房东有任何约束。

    “我爱我家”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因为北京现在的房地产市场,特别是中低端房屋租赁市场还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,是典型的卖方市场,中介方难以对出租方有所约束。“在订金上,对出租方有所倾斜,我们也没有办法。”

    “中大恒基”的工作人员说,承租方交纳订金后违约,需要按天数补偿出租方的损失;但是对于出租方违约会有何惩罚却是含糊其辞,同时拒绝提供合同文本给记者看。

    而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屋中介人员告诉记者,其实签订所谓的“订金合约”基本上房主都不会到场,也不会关心合同内容。“这只是我们稳定顾客的一个技巧。劝说顾客交一定订金,这名顾客基本上就不会再想着去别的中介机构找房子了。然后再由我们去和房主商量,劝服房主把房子按这个价钱租出去。这笔单就成了。”当记者问到订金合约事前房主并不知情,过后也不愿意把房子租给客户,引发纠纷怎么办。这名工作人员说,这种情况并不多,如果房主实在不愿意,可以帮客户再物色一套合适的房子,或者只好退还订金。

    这些大型中介机构在订金问题上还有专门的合同说明情况。而记者采访的一些小型中介公司,有的根本连合同文本都没有。“我们可以开个收取订金若干的证明条,上面签字或者盖章就行。”一家小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说。

    律师观点:“订金”和“定金”内含玄机

    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的赵剑律师告诉记者:合同上各项条款都写清楚后,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,这一约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应。因此,租房方在这种合同上签字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。

    另一方面,法律对于“订金”和“定金”的定义不同,前者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仅代表“预付款”,除非合同中特别注明,否则订金不具有罚金的效应;而后者,则意味着不管合同中有没有说明,双方都要为违约付出定金的代价。例如:李先生签订的《委托书》,如果写明的是交了500元“定金”,则一旦双方违约,违约方都要向对方赔付500元;而如果写的是交了500元“订金”,除非特别补充说明,双方违约均不用赔付。但是如果特别说明一旦李先生违约,这500元会被当成违约金没收,那么这个“订金”就对李先生单方面具有了违约惩罚力。

    像大部分房屋中介机构的合约上,都写的是“订金”而不是“定金”,同时在条款中说明承租方要以“订金”来承担违约责任,这样“订金”只是单方向对租房人具有了违约金的作用。而出租方因为在合约中没有任何约定,也不用因违约受到惩罚。

    “不过,租房方也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。”赵剑说,正因为“意向合同”也有合同效应,如果出租方在合约上承诺了为租房人保留该房屋若干天,却在这一期限内将房屋租给他人或者拒绝出租,出租方负有违约责任。租房人可以通过诉讼,要求出租方赔偿自己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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