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:
我和丈夫在一个单位工作,十年前经人介绍恋爱结婚,婚后感情较好,并生有一子。近年来由于工作、生活环境的变迁,我丈夫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,对此我不想多讲什么,离是我们最后的选择。在我们协议离婚时,双方对抚养孩子分割财产等问题都可以商量,只是我们婚后单位分配的一间独单住房,离婚后由谁住争执不下,我想问问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?
诚询
诚询:
您好!你们结婚已经十年,住房是婚后单位分配的,且在同一单位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、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》规定,离婚后你们双方对该房都有承租权。对于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可以依据下列原则处理:一、照顾抚养子女一方;二、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;三、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;四、照顾无过错一方。建议你们在协商这个问题时参照上述原则,如果该房在离婚时由一方承租,那么另一方可以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。
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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