月住房公积金超576.45元须纳税 免税标准涨77元
渝房在线  2007-4-11 10:00:32 原作者:梁龄   原出处:重庆商报

  我市住房公积金本年度缴存免税标准划定: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2%,同时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。昨日,市地税局发布消息强调,今年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超过576.45元,超过部分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、薪金收入,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  超规定部分纳入薪金缴个税

  据介绍,去年7月5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出台新规定,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%的幅度内,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,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,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。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,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、薪金收入,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
  分析人士认为,新规的现实意义在于,对于超标准缴存公积金的发达地区、效益好的垄断行业及相对较高收入的群体应适当予以税收调节,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。对于各地擅自将各类补贴、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账户,进行逃税的违规行为进行限制。去年7月,市地税局根据新规,划定了我市2006年度公积金缴存的免税标准为498.9元,要求公积金月缴存超标部分要缴纳个税。

  今年免税标准涨了77元

  对此,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解释,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的不征税,超标缴存的要缴税。意思就是单位和个人只能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%的幅度内缴存,但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基数(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)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。据统计,2006年重庆市城镇单位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1601.25元。按规定,今年我市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数不得超过4803.75元(1601.25×3),即单位和个人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超过576.45(4803.75×12%)元,超过部分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、薪金收入,计征个人所得税。此免税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,这意味着今年的免税标准比去年上涨了77元。 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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